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、彌補歷年累積虧損,次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;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盈餘,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。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,其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為原則,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。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,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,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,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,兼顧股東權益、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,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。公司在無虧損之情形下,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,或依本公司財務、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,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,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,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。
發放年度